明星、網絡主播又現巨額偷逃稅案,文娛行業偷稅手段及其風險幾何?


又爆發多起明星、主播偷稅案,網絡文娛行業稅務風險屢屢爆發
(一)袁冰妍及其關聯企業偷逃稅案
根據重慶市稅務部門的通報,袁冰妍及其關聯企業存在多項涉稅問題:一是袁冰妍取得部分勞務報酬未依法申報繳納個稅;二是其將部分用于個人的消費性支出在控股關聯企業違規列支,少繳個稅;三是其關聯企業存在將用于個人消費性支出在企業違規列支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涉稅問題。對此,重慶稅務局對袁冰妍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297.38萬元;對其關聯企業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132.98萬元。
據筆者檢索,去年6月,袁冰妍的關聯公司曾因以企業資金為股東支付消費性支出81.5萬元,關聯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卻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被稅務機關處罰97.8萬元。由此可見,在1年多的時間里,袁冰妍的關聯公司因稅務問題被處罰兩次。
(二)網絡主播吳川偷逃稅案
廣西稅務局通過檢查發現網絡主播吳川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從事網絡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繳納個稅827.91萬元,其中通過轉換收入性質等方式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362.18萬元。故而,依法對吳川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59.08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未申報的收入均構成偷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四種手段,不繳或少繳納應納稅款的才構成偷稅。如經過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積極配合并進行申報的部分不構成偷稅。
(三)網絡主播單亞輝經多次提醒仍未依法辦理匯算清繳被處罰
新疆稅務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現網絡主播單亞輝取得綜合所得且未據實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盡管稅務局多次提醒單亞輝,單亞輝仍未如實申報,因此,稅務局對單亞輝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2.75萬元。
(四)影視制片人欒慧青偷逃稅案
廈門市稅務局通過檢查發現,欒慧青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通過提供影視制片等服務取得勞務報酬收入,將其轉換個人工作室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28.81萬元,對欒慧青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0.75萬元。
(五)網絡主播吳思豪少繳稅款案
安徽稅務局通過稅收監管中的線索精準分析發現,網絡主播吳思豪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從事網絡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少繳個稅210.57萬元。因此,對吳思豪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76.75萬元。
(六)小結
上述前四個通報案例具有共性之處,即稅務機關對明星、網絡主播的稅務不合規行為進行了多次提示提醒、督促整改與約談警示,相關人員仍整改不徹底,而后才啟動了稽查程序并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曝光,體現了稅務機關綜合治理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機關除了運用稅收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線索也是稅務機關稽查線索的重要來源之一。近期,蔣依依、舒暢、宋祖兒等多位明星均被實名舉報存在偷稅行為。接下來,筆者就網絡文娛稅務違法線索來源及稽查方式展開分析。
稅務稽查對上級交辦類、檢舉類(尤其是實名舉報)及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提供的違法線索相較稅務內部類的處理較為謹慎與嚴格;稅務稽查也可通過信息交換等第三方外部信息,例如裁判文書網的股權交易、陰陽合同等民事判決,獲取稅務違法線索;上述提及的稅收大數據分析的違法線索屬于稅務內部一類。
(二)稅務稽查方式
從2021年伊始,多地稅務局發布通告,催促明星、網絡主播進行自查、報告并自糾涉稅問題,而后對個別經過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予以立案稽查并選取部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公開。在2022年的”亞洲倡議“會議中,國家稅務總局王軍局長提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處了一批高收入人員偷逃稅案件。
由此,稅務機關針對網絡文娛人員采取“五步工作法”的柔性執法程序形成,以此提升該行業人員的稅法遵從度,同時也體現了稅務機關的執法溫度。盡管如此,仍有明星、網絡主播存在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無視法律規定。通過筆者觀察,明星、網絡主播主要存在如下稅務違法行為。
網絡文娛行業常見偷逃稅違法手段盤點
(一)網絡文娛傳統的稅務違法手段
1、轉換收入性質:將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轉換為經營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綜合所得稅目,稅率為3%-45%;經營所得的稅率為5%-35%,同時,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于明星、主播高收入人群而言,若適用經營所得稅目,相較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較低,還可將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成本、費用等扣除,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或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稅,極大降低了稅負,進而催生了明星、網絡主播通過轉換收入性質偷逃稅的動機。
通常而言,明星、網絡主播等文娛人員會通過成立工作室等組織的方式,將稅目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轉換為經營所得稅率繳納個稅,鄧倫、薇婭、雪梨及影視制片人欒慧青均是通過此類方式偷逃稅。
但需明確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通過成立工作室等組織繳納個稅都是偷逃稅款,還要綜合考慮是否符合稅法實質課稅原則,明星、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是否有實際的辦公地點、工作人員、收入與支出是否匹配、是否承擔經營風險等。
2、隱匿收入:通過陰陽合同、拆分合同等方式偷逃稅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偷逃稅款所引發逃稅罪的刑事風險極大。陰陽合同是指交易主體共簽訂兩份合同,一份陽合同提交稅務局,以合同中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再私下簽署一份陰合同用以真實履約,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不法目的。在鄭爽偷逃稅一案中,其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手段偷逃稅款,將實際取得片酬拆分兩部分,一部分正常向稅局繳納稅款,剩余部分通過簽訂虛假合同,以其他方式注入公司從而達到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目的。
在范冰冰一案中,其通過拆分片酬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在某公司、盧某某、黃某某逃稅罪(2017)粵5302刑初236號一案中,被告人盧某某、黃某某因采取欺騙、隱瞞手段與資產受讓方簽訂”陰陽合同”,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目的,法院認為兩人構成逃稅罪,應予以嚴懲。
故而,以簽訂陰陽合同方式隱匿收入構成偷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較強的刑事風險。
3、未扣繳個稅:直播平臺、公司支付工資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實踐中,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存在不一,同時,也存在部分網絡主播通過經紀公司與直播平臺展開合作,主播收益來源存在多樣化等原因,導致稅收法律關系跟隨基礎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直播平臺未能夠正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币虼?,認定支付所得一方是誰是判斷扣繳義務方的關鍵,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準確識別并認定其所支付的款項,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在上述袁冰妍一案中,其關聯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兩次被處罰,也存在網絡直播平臺未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被罰。在《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同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故而,直播平臺若未準確適用法律關系,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將面臨被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3倍罰款的行政風險。
4、未如實納稅申報: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自2018年個稅法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征管模式。國家通過提高起征點、實施專項附加扣除、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多項舉措推進稅負公平。然而,卻被部分網絡主播所利用,主播單亞輝被處罰的原因就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如實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同樣被處罰還有主播吳思豪。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霸摋l系稅務機關對網絡主播未依法納稅申報處以罰款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網絡文娛新型的稅務違法手段
1、無限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網絡直播虛擬道具掛賬、未依法確認收入
某公司經營的直播平臺因將用戶購買虛擬道具未消費金額計入了預收賬款會計科目,構成偷稅,被處罰款23余萬元。除了直播平臺取得虛擬道具收入外,華稅團隊也接到過類似咨詢,即:游戲公司所銷售虛擬游戲卡取得收入是否可以參照銷售儲值卡處理,分期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事實上,無論是虛擬道具亦或游戲卡均與儲值卡的性質不同。首先,網絡直播和游戲公司不屬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所規定的行業,所銷售虛擬道具、游戲卡亦不屬于單用途預付卡;其次,直播虛擬道具與游戲卡具有不可退回的性質,虛擬道具與游戲卡不能提現,亦不能轉讓,在購買后即使未消耗完畢,也不會退回給用戶。故而,應當在銷售虛擬道具與游戲幣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虛擬道具、游戲幣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實踐中,有部分網絡平臺為了無限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改變會計收入確認方式,將銷售虛擬道具取得收入計入往來賬款,達到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不法目的,進而被處罰。
2、利用境外企業偷逃稅:將境內個人所得包裝成境外企業所得偷逃稅款
在明星、網絡主播偷逃稅款中,慣用技倆是通過虛構業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經營所得的手段偷逃稅款,目前,出現一種新型且較為隱蔽的偷逃稅款手段。即:較為知名明星或網絡主播利用其在業內較強流量優勢,要求國內企業將本應支付個人的勞務報酬轉變成支付給境外企業,以此隱匿收入偷逃稅款,逃避我國的稅收監管,因具有跨國特點,取證與稽查難度較大。
3、個人費用公司化:將個人消費、借款,以變相報銷、分紅的方式偷逃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了以企業資金為個人投資者等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第二條規定了個人投資者在企業取得的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后不歸還也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也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上述袁冰妍一案中,其曾持有所通報關聯公司100%股權,作為關聯公司的全資股東將個人消費性支出通過公司走賬、報銷,被視為是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網絡文娛行業,不僅存在明星通過投資的企業走賬、報銷個人消費支出的現象,也存在假借向企業借款以此掩蓋分紅事實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企業日常支出、股東向企業借款屬于正常業務,利用上述手段逃避繳納稅款,較難被發現,因此,實名舉報是稅務稽查此類行為的主要線索來源。
網絡文娛涉稅風險及應對之策
(一)涉稅風險:明星、主播偷逃稅、虛開風險
明星、主播偷稅將受到輿論的共同譴責與抵制。無論是人民日報亦或是中國經濟網均對相關偷稅案件作出了評論,嚴厲批判明星、網絡主播偷逃稅行為。依法納稅是每位公民應盡法定義務,明星、網絡主播作為公眾人物更應起到表率作用。一旦違法違規,將面臨合作方、觀眾的抵制。
偷稅行為除了行政處罰外,還面臨逃稅罪刑事風險。主要是如因偷稅被處罰,未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或者5年內兩次因為偷稅被處罰,可以被追究逃稅罪的責任。不過,須兩次處罰都是偷稅。前述的袁冰妍案件中,稅務機關第一次處罰的對象是袁冰妍的關聯公司且未將稅務違規行為定性為偷稅;第二次處罰的對象系袁冰妍本人及其關聯公司,盡管將本次稅務違規行為定性為偷稅,但尚屬于第一次受偷稅處罰,不構成犯罪。但相關責任人不可心存僥幸,如果第二次被處罰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虛開發票等手段偷稅的,還可能構成虛開。明星、主播注冊工作室,利用工作室的名義開展業務,可以對外開具發票。同時,工作室也可以取得發票抵扣成本。在開票的問題上,如果工作室開具了服務發票,但事后被稅務局認定為明星、主播個人的“勞務”,不能以工作室名義開具,則工作室開具的發票存在虛開嫌疑。同時,在“拆分收入”的模式下,明星、主播將一筆收入拆分給數十家工作室,部分工作室與明星無關,純用作收款、開票,則也存在虛開風險。
(二)風險應對:杜絕野蠻生長、加強稅務合規
1、提高稅務合規意識,定期稅務健康體檢
明星、網絡主播應以通報案例為參考,定期進行自查是否存在上述不合規稅務行為,有必要的,可以考慮聘請專業的稅務人士研判稅務風險,為自我糾錯、自我整改提供方案。同時,也應深刻反省是否缺乏稅務合規意識,為了追求不當稅收利益,通過各種不法手段進行稅務籌劃,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為此,明星、網絡主播在日常工作之余,也需要時刻關注并學習稅收政策,準確識別合法避稅與偷逃稅款之間的界限,依法依規誠信納稅。
2、積極應對稅務通知、檢查與稽查、避免定性為偷稅
如果明星、網絡主播在自我檢查階段未發現自身存在不合規的稅務行為,而后收到了稅務機關的提醒,督促甚至警告,應盡快針對性地進行檢查、整改并補繳稅款,避免被定性為偷稅。退一步講,即使經過稽查程序被定性為偷稅,也應積極整改,補繳稅款,爭取最輕的行政處罰。
3、防止向逃稅罪轉化,避免刑事風險
目前未有明星、網絡主播因偷逃稅款被認定為逃稅罪的原因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存在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若明星、主播被稅務機關予以第二次行政處罰,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將構成逃稅罪,或面臨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故而,明星、主播在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盡快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及罰款,避免向逃稅罪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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